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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2020-09-08 10:32:36 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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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市通州区兴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教育方针;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服务首都服务城市副中心通州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质量兴学、诚信至上”为办学理念,承诺诚信办学,通过引进和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方法、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的教育教学手段,开发高质量的课程体系,培养高文化素质、高道德情操、高技能水平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通州区张采路南2号院。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袁文侠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袁文侠,金额:30万元 。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按摩师(四、五级)      ;

    (二)中药调剂员 (四、五级) ;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5 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聘任和解聘校长;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1 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本单位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未达到条件前建立联合党支部)。本单位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是党在民办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履行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设书记1名或党建指导(联络)员。原则上由管理层人员担任,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进行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袁文侠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个人自筹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三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年4月16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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